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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妇扇坟”的现代版本
发表时间:2011-08-27 21:30:49 阅读次数: 194      所属分类:未分类

“寡妇扇坟”的现代版本

 

杨支柱

 

据扬子晚报2011823日至25日连续报道,南京市地税部门称“已经通知房产契税征缴部门对于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城市都已针对这一行为征收契税,国税总局正在着手研究具体意见。

我不懂税法,我觉得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赠与是否应该征收契税应当慎重考虑。在我国,继承税尚未开征,配偶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间(包括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赠与是不收个人所得税的,同样的考虑在契税征收上显然也存在。就算应该征收,目前也不具备开征的条件——由于物业税未开征,对房地产价值的评估体系没有建立,对没有买卖价格的赠与物如何估价?

不过我真的希望地税部门的趁火打劫能够歪打正着,阻止那些想在配偶的婚前房屋上加名的申请提出。我更加希望地税部门的趁火打劫是无的放矢,实际上没有几个人想在配偶的婚前房屋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跟地税部门的趁火打劫相比,这种加名或更名要求对配偶另一方和婚姻本身的伤害要大得多。

我在《婚姻法新解释旨在尊重财产赠与人的意愿》(新快报825日)一文中已经说过,最高法院最近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并没有什么新意,在我国婚前财产一直就归个人所有,婚后受赠的巨额财产应当尊重赠与人的意愿是财产所有权的题中应有之义,都不必依赖最高法院对婚姻法的解释。如果加上配偶另一方的名字,这两种情况无疑都属于赠与,为什么南京地税说前者要交契税而后者不必交,这也难以理解。

虽然任何人都有权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包括自己的配偶;但是以对方巨额财产的赠与作为结婚或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条件,确实相当的恶心。这种做法本质上是在卖淫,批发的卖淫,长期卖给某一个人的合法卖淫。卖淫本质上不是女人的专利,也不在于性伴侣的个数,而在于是否以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作为同居的条件。我虽然不赞同木子美的观点,但她即使人如其文仍不是“鸡”,而“包二奶”是名副其实的包“鸡”。当婚姻一方把自己卖了个好价钱的时候,他(她)还能指望购买者尊重他(她)的人格?还能指望购买者对他爱得专一并始终如一?

除了貌似卖淫,这种加名或更名的要求也暴露了对配偶另一方的极不信任,或者自己已经打算离婚并卷走对方的主要财产,尽管这种打算总是伪装成对对方提出离婚将自己扫地出门的担心。如果不离婚的话,对方的婚前房产反正是夫妻两个人使用,写谁的名字又有什么关系呢?通常情况下是没有区别的。信任是相互的,一方对另一方的不信任,也必然会引起另一方对自己的猜忌。

当然例外的情况下是可能有区别的:那就是白发人送黑发人,配偶先于他(她)的父母死了。这种情况下,配偶的财产变成遗产,依中国大陆现行继承法,他(她)的父母要继承两份,对于独生子女家庭通常要拿走一半,对于丁克夫妇要拿走三分之二。而加名之后,有一半就归自己而不属于遗产了,更名则全归自己了。如果想到了这一区别还要求加名或更名,那就更加不堪:配偶还很年轻,就暗中诅咒他(她)家白发人送黑发人,想着他(她)死后如何跟他(她)父母争夺他的遗产,并且提前行动夺取可能归属于他(她)父母的那一份。

这让我不禁想起“寡妇扇坟”的故事:

一日,庄周下山出游,见一座新坟旁,坐着一个身着缟素的少妇,手拿扇子不停地扇向坟土。庄周好生奇怪,便上前问道“坟中所葬何人?为何举扇扇土?”少妇答曰“坟中乃妾之拙夫,不幸身亡,埋骨于此。生前与妾相爱,死不能舍。遗言教妾如要改适他人,直待葬事毕后,坟土干了,方才可嫁。妾思新筑之土,如何得就干,因此举扇扇之。”(冯梦龙:《警世通言》,手中无原文,引自网络)

我觉得这婚前房产加名的要求就是“寡妇扇坟”的现代版本。妇人扇坟是急着改嫁,而婚前房产加名或更名是急着准备离婚或抢占遗产。都很着急,也都很虚伪。与扇坟的寡妇所不同者,是婚前房产加名的要求除着急和虚伪之外,还加上了贪婪、猜忌或诋毁。

但是主流舆论似乎跟我的观点相反,还在继续热卖这种借婚姻占有对方财富的“女权主义”。这才是真正令人担心的。正常的婚姻应该是两情相悦创建共同的家庭、养育共同的孩子、创造共同的财产,而不是榨取对方的婚前财产或对方父母的财产。给房或给钱才肯结婚或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人虽然一直不少,但毕竟过去还是上不了台面的事,没想到今天竟然能够如此招摇过市,成为主流舆论,反对它的人几乎都要被唾沫淹死。据说中国现在已经是一个强国,但是在这个国里,儿童至少有一半人没有兄弟姐妹,夫妻关系成了一种营业,家庭的灵魂已死亡殆尽,只剩下躯壳。

 

新快报201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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